一名劏房房東因向其位於新界荃灣白田壩街劏房的租戶濫收水費,違反《水務設施規(guī)例》(《規(guī)例》)第47條,今日(23日)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罪。
自首宗案件於2022年6月定罪以來,本案為第19宗定罪的同類案件,罰款金額介乎1000元至6500元。本案亦為同一個月內第三宗定罪案件。
水務署發(fā)言人表示,《2024年水務設施(修訂)條例》於2024年4月19日生效,加強水務監(jiān)督在調查濫收水費個案時取證和披露資料的權力,要求業(yè)主和其代理人等提交租約、水費收據或付款紀錄,沒有遵從要求可被視作違例,一經定罪可處罰款最高10000元,以及可就罪行持續(xù)期間每日另處罰款最高1000元,預期檢控個案的數(shù)量將會增加。修訂條例提高濫收水費的罰款至最高25000元,從而打擊濫收水費的違法行為。此外,向水務監(jiān)督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屬犯罪,最高刑罰為罰款25000元及監(jiān)6個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