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在荔枝角收押所還押的男囚犯,涉嫌串同胞妹行賄一名懲教署職員,將眼鏡、香煙及打火機等未經(jīng)授權(quán)物品帶入收押所內(nèi)。2人早前承認3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,今日(30日)上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分別被判囚6個月和3個月。
2名被告分別為吳天文(35歲,無業(yè))、吳樂澝(31歲,保健員),被控3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。
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判刑時指,男被告是案件始作俑者,而胞妹是協(xié)助角色,2名被告在2個月內(nèi)3度夥同犯案,案情嚴重,若非有特殊求情因素,判監(jiān)是唯一選擇。 而在案件中,胞妹聲稱出於對兄長的關(guān)愛和愚蠢犯案,都不是特殊求情因素,她在長沙灣食肆見金永勤,又使用紙條與兄長溝通,可見她明知違規(guī)仍甘願被兄長利用,一而再再而三犯案,監(jiān)禁無可避免,判囚3個月;至於男囚犯,裁判官斥他是始作俑者,利用胞妹犯案,判其入獄6個月。
案情指,35歲男被告吳天文及31歲女被告吳樂澝,在去年5月至8月,向一名駐守荔枝角收押所的二級懲教助理,提供3筆合共逾1萬元的賄款,將眼鏡、打火機、香煙、筆記薄及文具等物品,經(jīng)涉案懲教助理,帶入收押所後轉(zhuǎn)交吳天文。事件被廉政公署揭發(fā)並起訴。
同案另一被告金永勤(35歲,二級懲教助理)亦被控3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,案件押後至下月13日再提訊。(資料圖)